2013年4月1日起,我院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调整全院劳务派遣员工(派遣人事代理人员除外)及合同制员工最低工资标准。据悉,此次执行调整后一类地区的工资标准,调整后上述员工增资220元(人/月),上调幅度为22.45%。
2013年3月21日,经甘肃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会议发布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二类地区:1140元/月;三类地区:1080元/月;四类地区:1020元/月。地区类别的划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6〕69号)文件规定执行。此次调整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次调整,是我院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性化管理,严格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提高职工待遇,改善职工生活,落实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提高派遣制员工工资待遇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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