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科研数据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科研数据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2021-09-17 14:37:12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科研诚信建设,提高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加强和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数据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根据《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1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数据主要包括我院在职员工及在校学生通过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二条 数据产生的责任主体(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为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或第一临床医学院的研究成果)备案前签署科研数据备案诚信承诺书,承担相应的科研诚信责任;未签署承诺书者,研究成果不予承认。

第三条数据产生的责任主体在投稿前将原始科研数据存储至我院科研数据备案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备案,在数据发表后一个月内,可进行原始数据的补充添加。数据一旦完成备案后不得进行修改。

第四条 在涉及科研诚信等需要相关部门核查原始科研数据时,数据的责任主体有责任配合检查和解释工作,出现相关的科研失信问题时,数据责任主体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职责

(一)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科研数据备案管理;

(二)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分别负责在院职工、研究生和本科生科研诚信教育和督导;

(三)科研数据责任主体方应保证备份数据的齐全、完整、真实和准确

(四)软件开发部门负责数据的保密及安全。

第六条 上传的科研原始数据只作为备案,不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涉及科研诚信等问题时,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有权同有关部门一起审查备案数据。

第七条 涉密的科研数据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数据备份期限不少于十年,超过十年期限后我院可不通知数据主体方删除备案数据。

第九条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项目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成果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严格杜绝出现捏造、篡改、拼凑实验数据等科研失信行为的出现。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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