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省级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与执行管控,规范省级预算支出管 理,提升预算执行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 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 一步加强省级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省人代会批准的预算
(一)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省人代会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 出。省直各部门不得随意调剂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项目资金使 用方向,确需调剂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涉 及中央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的,按财政部和国家相关部委规定 办理。
(二)年初预算安排用于本级的支出,已明确到具体实施单 位和项目的,主管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及合同约定及时拨付。需 在执行中具体细化的,主管部门要优先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委 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时拨付使用。乡村振兴、生态保护、 科技等重点领域需“二次分配”的资金,由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 按照既定的用途方向,以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要求等,提 出资金分配意见,报主管部门分管副省长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下 达资金。
(三)年初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已明确到具体市县的,由 省财政厅按省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及时下达资金;未明确到具体市 县的,由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意见,主管部门向市县下 达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要在省人代会 批准后30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要在省人代会批准后60日内 下达。
二、及时分解下达中央新增转移支付
中央财政新增的转移支付补助,要在收到转移支付30日内 分解下达。
(一)财力性转移支付,由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意见,报常务 副省长、省长审定后,按程序分解下达。
(二)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由省级主管部 门商省财政厅及时提出分配意见建议。项目或用途明确的,由主 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省财政厅分解下达资 金;未明确项目或用途的,由主管部门根据中央相关要求及省委 省政府工作部署,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部门分管副 省长审定后,省财政厅分解下达资金。
(三)当年新增债务资金,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确定项目, 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后,按程序分解下达。
三、严格控制执行中增支事项
预算执行中非重大特殊事项,原则上不出台新的财政增支政 策,确需增支的,坚持“一支笔”审批。
(一)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确需出台增加当 年或以后年度财政支出的政策,需事先和省财政厅沟通,并进行 项目评审论证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按程序报部门分管副省 长、常务副省长、省长批示,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通过 当年既有预算调剂安排或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落实。
(二)部门提出临时性、应急性等当年一次性增支事项,除 另有规定外,一律从部门现有专项中调剂解决。省委省政府确定 需安排的重大增支事项,由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 政厅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及财力状况,提出办理建议,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后,按程序办理。
(三)自然灾害救灾、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等增支事项,由主 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首先通过部门既有预算安排,确需另 外安排的,通过调剂其他专项等方式解决。由主管部门商省财政 厅提出资金调剂安排意见建议,按程序报部门分管副省长、常务 副省长、省长审定后,按程序办理。需动用预备费的,由省财政 厅提出动用方案,报省长审定后,按程序办理。
(四)部门因人员变动较大、工资福利政策调整等发生的基 本支出增支事项,由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依据相 关政策审核后调剂解决。确定存在重大缺口、需财政安排的运行 补助补贴类增支事项,部门按程序报分管副省长、常务副省长批 示,省财政厅根据批示提出办理建议,通过相关资金调剂解决。 解决意见与部门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 后,按程序办理。
(五)节庆、论坛、展会类增支事项,由主管部门向省清理 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省清 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办或参加 相关活动的必要性、举办或参加人员规模、支出事项、资金概算 等进行审核批复,由主管部门报分管副省长、常务副省长批示。 省财政厅根据批示和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批复,提出资金调剂安排意见建议,报常务副省长、 省长审定后,按程序办理。
(六)奖励性增支事项,由主管部门向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协调小组提出申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对奖励的必要 性、人员规模、奖励标准等进行审核批复。以部门名义表彰奖励 确需安排资金的,一律从部门管理专项中调剂解决。以省委省政 府名义表彰奖励确需安排资金的,部门按奖励标准测算资金需 求,报分管副省长、常务副省长批示,省财政厅根据批示和省评 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提出资金调剂安排意见建议,报 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后,按程序办理。
(七)建设重大公益类基础设施、信息网络系统等增支事项, 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等增支事项,由部门或单 位按投资审批权限,向项目建设审批主管部门或省机关事务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报分管副省长、常务副省长批 示,省财政厅根据批示和项目批复,进行财政评审,并提出资金 调剂安排意见建议,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后,按程序办理。 投资规模较大的,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程序办理。
(八)市县申请省级增加补助的事项,由主管部门根据省政 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办理,确需安排的事项,主要通过部门管理 相关专项调剂解决,确需省财政增加安排支出的,由省财政厅在 分配财力性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按程序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 定后,按程序办理。
(九)中央在甘单位申请省级财政给予补助的增支事项,省 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常务副省长批示要求研究提出意见建议,确需安排的,通过现有专项调剂解决,按程序报常务副 省长、省长审定后,按程序办理。
(十)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 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 数额的预算调整事项,省财政厅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报告和说明, 按程序报常务副省长、省长批示,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 程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四 、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一)做好支付前期准备。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和事业 发展计划,组织做好预算执行,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前期准备工 作,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科学编报分月 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前期 准备,力争做到资金一经下达,及时拨付使用。
(二)加快资金审核支付。省财政厅要认真审核各部门和单 位的用款计划,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对基本支出按照均衡性原则 支付,对项目支出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支付,对据实结 算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预拨分配、核实清算”办法支付。对 重点和大额支出项目,批复用款计划后要跟踪后续进展情况,不 能一拨了之。
(三)加强暂付款和权责发生制核算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全面清理已发生的财政暂付款。对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暂付 款,到期后及时收回核销;对符合制度规定应当在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款项,要按规定列入预算支出;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政暂 付款要限期清理收回。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不得超范围 列支。
五、有关要求
(一)及时跟踪问效。执行中,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跟踪项 目执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因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 行进度缓慢或无法实现预期绩效目标的,要及时按程序调减预 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对偏离预期绩效目标较大、存在严重 问题的项目,省财政厅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项目实施单 位及时整改落实或按程序调整预算。部门申请增支项目应明确绩 效目标,并细化量化指标值。省财政厅要建立完善绩效自评抽查 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 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 筹安排,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执行分析。各部门和单位要靠实主体责任,建立 本部门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及时研究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 题,对财政拨款或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重点单位、重点项目 要重点分析,加强对市县的督促、指导,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快 支出进度。省财政厅要及时掌握并深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特别 是要加强对预算收支执行、国库存款、结转结余、暂付款和财政 专户资金的动态跟踪,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三)坚持问题导向。把巡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作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抓手,对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 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研究、会商解决,共同推进落实,进 一 步巩固巡视整改成果,推动形成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