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院发〔2023〕13号
关于印发《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科研诚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各科室,东岗、西站院区: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诚信管理方面工作,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2023年1月18日医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各处室、各科室、东岗院区、西站院区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
2023年1月18日
附件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国办〔2018〕17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97号)、《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52号)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环境,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现结合我院实际科研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建设管理、评价和查处的依据包括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协议书、经费预算书、论文实验原始数据、知情同意、科技伦理等正式承诺或相关正式文件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其相关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发表/项目的申报与结题/科技奖励申报/专利申请)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 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 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 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
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等行为;
(八)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造假等行为;
(九)在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等行为;
(十)无故不按期结题超过1年;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十二)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奖励第一完成人、专利申请人及学术论文的作者(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共同通讯作者)为科研诚信行为第一责任主体。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对科研活动中涉及的全部原始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第一责任。科主任(或亚专科主任、病区主任、实验室主任)对该学科所有科研活动中涉及的全部原始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承担审核责任。
第五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机制。我院在科研项目申报或结题、论文发表、科技奖励申领、成果应用及专利申报等工作中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医院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实施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荣誉推荐(提名)、科技奖励、学术成果发表的必备条件,对具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对本院人员论文发表和课题申报等环节的科研诚信宣教和承诺书签订。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与认定
第七条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公正客观地开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医院接到科研诚信问题反映或举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初查,初查应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事实清楚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初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上报学术委员会,符合受理条件的一般案例由医院安排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九条 对于情况复杂科研诚信问题的反映或举报,由医院安排相关部门组织调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调查人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被调查人、相关部门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的线索和证据,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工作分为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调查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医院安排相关部门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医院学术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和认定。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
(三)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四)要求被调查人提供相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五)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形成调查报告;
(七)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形成调查报告后提交医院相关部门。调查报告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等。
第十四条 医院根据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我院坚持对科研失信行为实行零容忍和终身追究。对于有科研失信行为的人员一经发现,根据调查报告,并结合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参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做出如下处理: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或永久禁止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学术荣誉,有奖金的追回奖金;
(七)一定期限内或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资格、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八)一定期限内或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
(九)一定期限或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人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十一)计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二)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诫勉等处理,或依据有关纪律规定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
(十三)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十四)其他处理。
以上处理可单独做出,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章 申诉和复查
第十六条 被处理人和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相关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十七条 经相关部门审查后,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或适合法律、法规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并以同一理由或证据线索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九条 我院鼓励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负责任的实名举报,举报不实、虚假举报或恶意诬告的,举报人要承担相应责任,由医院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对举报不实、恶意诬告给被举报个人、科室、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研究所及其他基地和部门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第二十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纪守法,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抄袭、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调查处理应该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医院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通过客观记录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的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科研伦理规范的情况,并据此进行失信惩戒。
科研诚信的管理记录对象包括从事或参与科研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其他科研人员等自然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兰大一院院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3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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