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暂行)

兰州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暂行)
2017-03-23 11:18:36
 

                 兰州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我院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的遴选工作,促进导师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和兰州大学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能力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并对培养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二条:导师的年龄原则上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带完最后一届研究生为限,个别学术水平高,科研成绩突出,身体健康且岗位急需的导师经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可延聘至男性62周岁,女性57周岁。
  
第三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拥有的权利、需履行的义务以及奖励与惩戒相关规定参照《兰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四条:能讲授一门以上本学科专业的学位课程和一门以上本学科专业的选修课程,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良好。具有一定数量的协助本人指导研究生学习的学术队伍(其中副教授一人以上)。熟悉并能遵守学位条例和研究生工作条例以及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显著的科研成绩。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熟悉本学科、专业方向的前沿科研动态。 
   
第五条:研究生导师每年须以第一单位署名为兰州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CSCD或者SCI收录杂志发表论文(全文)1篇以上;或获得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授权1项;或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功臣奖三等奖及以上科研奖1项;或作为(副)主编、编者(著)(总字数须达到12万)正式出版专著1部。
   
第六条:须有持续的科研项目和经费,以满足带教研究生及科研需要。
 
第七条:兼职导师聘期以培养满一届研究生为限(3年),3年结束后将由研究生处进行是否继续招生的资格审核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岗导师中途因特殊原因需离岗,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在聘导师在聘期内被批准继续招生者,其有效聘期结束时再续发聘书。在聘导师享受相应待遇,聘期结束且未被续聘,其相应待遇自行取消。
   
第八条:导师必须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贯彻执行有关研究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所做出的决定和安排。指导制定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所带研究生和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拟定学习计划,并定期指导、检查研究生的学习。
   
第九条:开设、讲授研究生的专业课,按时完成对研究生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考试等工作。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学术研究前沿状况、动态和最新科研成果,培养研究生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科研作风。
   
第十条:指导研究生的课题研究和开题报告,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指导研究生进行毕业论文工作。负责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审阅、修改定稿和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在指导研究生学习的同时,应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修养教育,教育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关心研究生的生活和学习,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时帮助研究生解决各种问题和困难,要了解研究生的思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向医院主管领导和研究生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协助做好研究生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学位制度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调研工作。每届研究生毕业后,应写出培养工作的书面总结,交主管院领导、学位分委员会审阅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研究生处定期对导师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对聘期内导师履行职责情况、指导研究生工作质量、身体状况、科研项目和经费情况以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复审,以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对能履行导师职责且工作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导师职责者,将报临床医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处罚,逐步形成导师队伍有进有出的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研究生处,自二0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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